(2015)华蓥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何伟与何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何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991号原告何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3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何攀,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5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何伟诉被告何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中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攀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伟诉称,原告经他人介绍带领工人到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做工。2015年2月27日,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和工人的工资86771.20元。在结算时,被告叫原告将账号写给他并说过几天就把工资打过来。可是到现在已经5个多月了,被告都没有将工资打过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拖,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何攀支付工资款86771.20元。原告何伟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何伟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2012年2月27日,原、被告签署的《2014年度结算协议单》一份(金额:86771.20元)。被告何攀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何伟经他人介绍于2014年3月12日带领工人到被告何攀在山西省渭南市花园村清水河承建750KV西安南-信义线路立塔工程工地上做工。2015年2月27日,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班组的工人工资86771.20元并签署了《2014年度结算协议单》。之后,原告何伟经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何攀支付其下欠的工资款86771.20元。本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何伟带领为被告何攀承建的工程务工,被告何攀应当支付劳务费工资。被告何攀欠原告何伟的工资款86771.20元,有原、被告签订的《2014年度结算协议单》予以证实,且被告何攀对此未向本院提供反证予以辩驳,对此,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何伟诉请要求被告何攀支付其下欠的工资款86771.20元的诉讼主张,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何伟支付下欠的工资款86771.20元。案件受理费1969.00元,由被告何攀承担(该款原告何伟已垫交,被告何攀向其支付欠款时一并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中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