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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03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秀琴与徐德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349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被执行人:徐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依据本院(2012)庄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80000元。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并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依据本院(2012)庄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所提出的执行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且不具有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的申请执行,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凌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