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应本友与许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本友,许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948号原告应本友。被告许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本友与被告许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本友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应本友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本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应本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俊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