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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应本友与许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本友,许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948号原告应本友。被告许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本友与被告许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本友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应本友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本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应本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俊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