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徐伯成与尹学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伯成,尹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338号申请执行人徐伯成。被执行人尹学海。申请执行人徐伯成与被执行人尹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滨正民初字第012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滨正民初字第0121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