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郑红艳与深圳市巧玺贸易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红艳,深圳市巧玺贸易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被告、二审上诉人):郑红艳,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通海口。委托代理人:金仁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通海口,系郑红艳配偶。被申请人(一审原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巧玺贸易部(原深圳市巧玺五金制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粤华路**号。投资人:黄红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国辉,广东深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郑红艳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巧玺贸易部(原深圳市巧玺五金制品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红艳申请再审称:其变更和增加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具有不可分性,符合仲裁前置原则;深圳市巧玺贸易部应于2011年3月29日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应当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关于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问题,根据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前置的审查原则,当事人未经仲裁审查的请求或者超出仲裁请求的部分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审查,故二审判决对于郑红艳超出或未经仲裁审理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郑红艳与深圳市巧玺贸易部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已经符合了与深圳市巧玺贸易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在与深圳市巧玺贸易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本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并未提出,并且在深圳市巧玺贸易部提供的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该行为表明其同意与深圳市巧玺贸易部继续保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且郑红艳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深圳市巧玺贸易部存在强迫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二审判决关于双方系自愿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正确。综上,郑红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红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 弘审 判 员 刘秀中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