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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捷与陈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263号原告:李捷。委托代理人:蔡宏伟。被告:陈彩英。原告李捷与被告陈彩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陈彩英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捷委托代理人蔡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彩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审理本院查明:2014年12月16日,被告陈彩英向原告李捷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息按2%计算。借款之后,被告陈彩英未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彩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捷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4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陈彩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6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