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执字第00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东玲诉陈永海借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东玲,陈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516-1号申请执行人孙东玲。被执行人陈永海。本院(2012)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永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东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告执行人陈永海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同年9月3日前自动履行义务。陈永海在执行过程中履行部分标的款,剩余标的款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陈永海在银行的存款3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