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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德云审 判 员  熊贻华人民陪审员  韩克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