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德云审 判 员 熊贻华人民陪审员 韩克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