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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烟台鸿耀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鸿耀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烟台鸿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202号电子大厦401室。法定代表荀义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彤,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西南河路318号。法定代表人王九恒,经理。申请人烟台鸿耀建材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烟台鸿耀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烟台恒利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素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