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初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宋小兰与林传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兰,林传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昆民初字第2575号原告宋小兰。委托代理人钱晓宇,与原告关系。被告林传泉,又名林世全,台湾地区人士。原告宋小兰与被告林传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小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传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小兰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为周转不力,于2014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以短信方式明确于3月28日归还,后被告未如期归还,又于2014年4月4日因无钱发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其中150000元原告通过转账支付至被告账户,另有50000元系现金领取,双方口头约定5月1日前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20000元(分别自借款发生之日计算一年);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传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锦硕精密通讯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2014年7月30日,锦硕精密通讯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我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由李英经手出借给林传泉的50000元现金,实则为我公司法人宋小兰的私人款项,故此债权为宋小兰所有,与公司无关。2014年4月4日,被告又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向宋小兰借款20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150000元。另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19日短信记录显示:(林)先借个50000元本月28日前返给您,我的农行账户:安徽合肥市新政务区支行.林传泉.XXXXXX。(宋)你也可以过来取,刚好今天有取50000出来还没用。(林)好的谢谢。2014年4月4日短信记录显示:(林)农行账户:合肥市新政务区支行.林传泉.XXXXXX。款已收到、刚写了借条在李英那里、先谢谢您。2014年5月27日短信记录显示:(宋)麻烦你明天过来跟晓宇确认到底怎么处理,晓宇本来不肯往外借钱的,我总是说你如何好如何善良,不会吭我们的,现在晓宇就不断的责骂我,用我的话来攻击我,你不能这样置我于不仁不义之中!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短信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系台湾地区人士,应参照涉外法律关系确定法律适用。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大陆,故应适用中国大陆法律。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有书写的借条为凭,虽银行转账记录仅有150000元,但结合原被告之间的短信记录以及借条,可以认定250000元已经实际交付。关于双方的借款期限,其中50000元,被告明确于2014年3月28日归还,另200000元双方未约定归还期限,但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被告发送的短信说明可以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催讨该笔借款,故借款50000元自2014年3月29日起被告应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借款200000元自2014年5月28日起被告应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原告均主张一年的逾期利息,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为14156元(其中50000元计算至2015年3月28日,200000元计算至2015年5月27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传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小兰借款本金250000元及逾期利息141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1870元,公告费690元,三项合计7910元,由被告林传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徐福灿人民陪审员 唐琴娣人民陪审员 贾青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筱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