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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名山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胡跃全与被告张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跃全,张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胡跃全,男,生于1970年6月5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张永胜,男,生于1988年1月15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跃全与被告张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跃全未按受理通知书的规定,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次日起的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正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