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胡跃全与被告张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跃全,张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胡跃全,男,生于1970年6月5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张永胜,男,生于1988年1月15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跃全与被告张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跃全未按受理通知书的规定,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次日起的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正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