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