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桂香诉被告吴立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香,吴立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72号原告杨桂香,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立侠,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香诉被告吴立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桂香撤回对被告吴立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桂香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