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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590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秦丽,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祥凤,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