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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39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王冬冬、刘顺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王冬冬,刘顺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97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何劲松,系行长。被执行人王冬冬。被执行人刘顺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特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冬冬、刘顺顺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商苑31幢4单元301室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