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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6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利水工程监理咨询中心与福州市江阴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利水工程监理咨询中心,福州市江阴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融民初字第6445号原告福建省利水工程监理咨询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门塔头街*号海外联谊中心*层905。法定代表人吴佳潭。委托代理人郝少松,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妃燕,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江阴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罗若谷。委托代理人陈文,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利水工程监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利水工程监理中心)与被告福州市江阴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郝少松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水工程监理中心诉称,2010年10月14日,原、告签订一份《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监理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提供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监理项目内容为隧洞、管道(钢管及玻璃钢管)、泵站及闸门、闸门安装等工程,监理服务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1650000元。监理正常服务报酬按月付款,每月支付68750元,扣除20%作为保留金,实际每月支付55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下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此外,合同还约定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为每月68750元(监理正常服务酬金��合同工期(以月计)×延期时间(以月计)=165/24=6.875万元/月),支付时间与上述监理正常服务报酬支付时间一致。监理服务期内,原告进场提供监理服务,被告也依约支付监理服务报酬,原、被告均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监理服务期届满后,由于征地延迟、村民阻工等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原告继续提供监理延期服务至今。但被告只支付了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的监理延期服务费,而2013年10月以后的监理延期服务费一直未支付。2014年9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施工监理补充协议》,确认因被告原因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被告未支付原告的监理服务报酬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原告认为,原告已按监理合同约定履行了监理服务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监理服务报酬。但被告未支付原告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9日期间的监理附加服务酬金;鉴于因被告原因由其提出解除合同且双方已达成补充协议,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同时返还原预留的全部监理服务报酬保留金。鉴于上述事实情况,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利水工程监理中心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人民币1271875元(其中,646250元为监理服务报酬保留金、625625元为应按月支付的监理报酬)。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利息(其中,监理服务报酬保留金的逾期利息以646250元为基数,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应按月支付的监理报酬的逾期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分别自2013年11月1日、12月1日、2014年1月1日、2014年2月1日、2014年3月1日、2014年4月1日、2014年5月1日、2014年6月1日、2014年7月1日、2014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暂计至起诉之日合计为2078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江阴开发公司辩称,一、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监理延期服务费不合法。双方虽然后期于2014年9月16日补签一份《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区供水工程施工监理补充协议》,对延期监理服务费进行约定,但在原合同已经超过施工监理服务期限的前题下,依法需要重新招投标,否则程序不合法,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延期监理服务费超出原招标支出费用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请求先行驳回对被告诉讼请求。二、工程未结算提出支付保留金不合法。根据2010年8月《招标文件》1.51.4“最终监理报酬待工程完工后,按工程结算价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作价以1.5.1.3条款进行调整”。1.5.1.3条款约定“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费按下浮率进行报价”。因此非常明确工程未结算是不能提���保留金,而且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本项目工程未结算却向法院提出支付保留金不合法。三、服务费、保留金金额是根据工程量确定的,起诉有出入。本案总工程量服务费为165万元,期限为二年,而本案由于征地延误造成增加监理服务费的支出,多出的165万元原告应归还。保留金金额是根据工程量确定的,是按二年全部已经完成1.5亿来计算的。由于工程延期,前二年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只有约一亿,由于工程未结算,因此工程量多少无法计算,因此,不能按二年1.5亿算出的每月6万多元的监理服务费,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工程量与单价监理费用不一致,多支付的部分应该返还。这是根据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书,期限是2010年,两年期限完成是165万,扣除20%每个月还5.5万,如果现在进行偿还,则超过工程量,原告必须归还被告。原告利水工程��理中心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监理合同书》;证明2010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监理服务。监理服务酬金为1650000元,监理服务期限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并就监理服务期内的监理报酬以及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等进行了约定。2、《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施工监理补充协议》,证明(1)原、被告共同确认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届满后,因征地迟延、村民阻工等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在工期延期期间原告继续提供监理延期服务。(2)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单方提出解除监理合同以及被告未支付原告延期监理服务报酬的事实。3、水建监资字第19970020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证明原告是依法成立并取得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业务范围为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4、原告编制提交的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施工监理《中标确认》、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证明原告通过参加被告组织的邀请招投标活动中标承揽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施工监理业务。被告江阴开发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监理合同书》,证明有约定报酬保留金。2、招标文件,证明保留金付款条件未成就。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4日,原、告签订一份《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水工程监理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提供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监理项目内容为隧洞、管道(钢管及玻璃钢管)、泵站及闸门、闸门安装等工程,监理服务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1650000元。监理正常服务报酬按月付款,每月支付68750元,扣除20%作为保留金,实际每月支付55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下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此外,合同还约定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为每月68750元(监理正常服务酬金/合同工期(以月计)×延期时间(以月计)=165/24=6.875万元/月),支付时间与上述监理正常服务报酬支付时间一致。监理服务期内,原告进场提供监理服务,被告也依约支付监理服务报酬,原、被告均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监理服务期届满后,由于征地延迟、村民阻工等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原告继续提供监理延期服务。被告已支付了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的监理延期服务费。2014年9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施工监理补充协议》,确认因被告原因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被告未支付原告的监理服务报酬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由于征地延迟、村民阻工等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原告继续提供监理服务,被告是否要另行支付监理延期服务费原告认为,监理合同书中的“附加服务报酬”指的是延期期间的监理服务酬金,在两年监理服务期限届满后,原告继续提供监理服务,被告要另行支付监理延期服务费,并提供《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监理合同书》、《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施工监理补充协议》为证。被告认为,附加服务报酬,是指另外增加工程量,不能因原工程延期在工程量没增加的情况下而附加报酬,原告不应另行要求付费。本院认为,首先、工程监理,应以一个工程应监理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量作为计付报酬的依据,而不应以监理期限作为计付报酬的依据。其次、《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监理合同书》中的“附加服务报酬”条款所指的附加服务约定不明,从公平原则出发,本院认为附加服务是指另外增加工程量,而不是工程延期。再其次、《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监理合同书》中已约定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1650000元。监理正常服务报酬按月付款,每月支付68750元,扣除20%作为保留金,实际每月支付55000元,此仍付款方式,而非监理报酬按月计算。原定工期二年即二十四个月,165万元除以24等于68750元,如工期缩短为20个月,原告只能拿20个月监理报酬,现工期延长一倍以上,被告在不增加工程量的情况要多付一倍报酬,这显然显失公平,也与双方订立的合同本意相左。最后、《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施工监理补充协议》约定对监理延期期间即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9日监理服务报酬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由此可见,双方对被告是否要另行支付监理延期服务费始终存在争议。综上,本院认为,从公平原则出发,被告不应另行支付监理延期服务费,延长工期给原告带来的损失,被告可赔偿或补偿原告损失。综上事实,本院认为,由于征地延迟、村民阻工等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原、被告双方签订《福清市闽江调水江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施工监理补充协议》,确认解除《福清市闽江调水��阴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监理合同书》,本院予以支持。在被告已支付三年监理服务酬金后(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每月5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人民币1271875元(其中,646250元为监理服务报酬保留金、625625元为应按月支付的监理报酬)及利息,缺乏依据,也显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付超出1650000元部分,可作为原告损失的补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福建省利水工程监理咨询中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434元,由原告福建省利水工程监理咨询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中级人民法���。审 判 长  钟金仁人民陪审员  俞燕娜人民陪审员  陈秀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瑞明附注: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