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立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俞文明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俞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立保字第15号申请人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颜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耀人、张君梁,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俞文明,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人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俞文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俞文明名下价值38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许某某、林某某提供属其共同所有的分别坐落于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海洋大厦某单元、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海洋大厦某单元、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海洋大厦某店面、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海洋大厦某店面和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海洋大厦商场某整层房产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俞文明名下价值380万元的财产。二、立即冻结案外人许某某、林某某共同所有的分别坐落于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海洋大厦某单元、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海洋大厦某单元、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海洋大厦某店面、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海洋大厦某店面和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海洋大厦商场某整层的房屋产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晓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