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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7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童建民与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建民,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曾亚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7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建民,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春香,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高蒿,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亚安,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阎国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童建民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2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童建民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童建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童建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6244元,由童建民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122元,由童建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颖审 判 员 孟 龙代理审判员 王 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春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