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闫学义与黄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学义,黄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闫学义,男,生于1953年8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黄向东,男,生于1961年3月24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学义诉被告黄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学义负担。审判员 孙丽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