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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民字第16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1626-2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林与被执行人余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湖长和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建林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美良目前人在外地,银行帐户无存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执民字第16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有可恢复执行情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卢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卫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