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3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牛金德与张文栋、张文堂、刘淑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金德,张文栋,张文堂,刘淑环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425号原告:牛金德,男。委托代理人:李德顺,系大连市瓦房店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文栋,男。被告:张文堂,男。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淑环,女。被告:刘淑环,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金德与被告张文栋、张文堂、刘淑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金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金德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金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金德负担。审 判 长 汪 丽代理审判员 李 蓓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