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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赵某某,女,1976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裴静,礼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对董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若冰人民陪审员 :季兆祥代理审判员 :任君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洪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