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2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朱令武、陈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朱令武,陈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20054号原告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陈灿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雁,系该公司法律专员。被告朱令武,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被告陈成,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令武、陈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被告朱令武、陈成在原告处租赁的厦工牌XG955Ⅲ(整机编号CXG00955J001C0452)挖掘机壹台或查封、冻结其他价值30842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朱令武、陈成在原告处租赁的厦工牌XG955Ⅲ(整机编号CXG00955J001C0452)挖掘机壹台或查封、冻结其他价值308423元的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姚 霞人民审判员 卢玉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