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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薛刚与李中元、原东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刚,李中元,原东升,原东风,原东霞,李同柱,梁喜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0068号原告薛刚,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莹,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中元,无职业。被告原东升,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陈丽莎,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东风,无职业。被告原东霞,无职业。被告李同柱,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原东霞(李同柱之妻),基本情况同上。被告梁喜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刚诉被告李中元、原东升、原东风、原东霞、李同柱、梁喜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刚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68元,减半收取40784元,由原告薛刚负担。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人民陪审员  于志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耀明速 录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