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薛刚与李中元、原东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刚,李中元,原东升,原东风,原东霞,李同柱,梁喜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0068号原告薛刚,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莹,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中元,无职业。被告原东升,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陈丽莎,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东风,无职业。被告原东霞,无职业。被告李同柱,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原东霞(李同柱之妻),基本情况同上。被告梁喜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刚诉被告李中元、原东升、原东风、原东霞、李同柱、梁喜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刚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68元,减半收取40784元,由原告薛刚负担。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人民陪审员 于志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耀明速 录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