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开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吴玲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吴玲,徐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诚忠、王德怀,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吴玲,女,汉族,1981年11月23日生。被申请人徐宝祥,男,汉族,1974年11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玲、徐宝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元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