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谢重建诉陈巧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重建,陈巧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14号原告谢重建,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金淘镇东溪村昆仑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60303661X。被告陈巧阳,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金淘镇晨光村溪下16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07216617。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重建诉被告陈巧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重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重建和被告陈巧阳于庭外达成和解,因此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重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谢重建负担。审判员 黄建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丽清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的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