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岩刑执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XX德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180号罪犯XX德,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13日作出(1998)泉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4月20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XX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5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2年5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XX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二年三月至二○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六点四分,二○一二年、二○一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XX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二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