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易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842号原告易某,女,住长寿区凤城街道。被告李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