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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洪海燕与福建省力标集团有限公司、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914号原告洪海燕,女,193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福建省力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杜德森,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谢文华,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海燕与被告福建省力标集团有限公司、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变更诉讼主体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海燕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洪海燕负担。代理审判员王志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林志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