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二初字第0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新疆绿漠节水灌溉工程有限公司与薛维邦、赛坎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二初字第000240号原告:乌鲁木齐绿漠节水灌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喀什东路卡子湾办事处***室。法定代表人:张晓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宏武,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乌鲁木齐绿漠节水灌溉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住乌苏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庆芬,系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维邦,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乌苏市。被告:赛坎,男,回族,农民,住乌苏市。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乌鲁木齐绿漠节水灌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薛维邦、赛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绿漠节水灌溉工程有限公司以和被告薛维邦、赛坎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薛维邦、赛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绿漠节水灌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64元,合计89元,由原告乌鲁木齐绿漠节水灌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89元)。审判员 黄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