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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军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军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深圳市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侠,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贵兴宝,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强。原告深圳市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深圳市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巧荣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史来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秀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