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徐双武申请执行徐正凤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412号徐双武申请执行徐正凤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宣民一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正凤给付抚育费85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正凤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徐正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徐正凤,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