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洁仪与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广州海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洁仪,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广州海天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洁仪,住广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廖永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丹,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海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钟健新,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陈洁仪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原审被告广州海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4)天法民三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洁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程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