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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5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郭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55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执行李某某与郭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0元、利息9200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案件款5000元,下余案件款申请人未受偿。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荔县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00559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新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