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朱龙犯危险驾驶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337号被执行人朱龙,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朱龙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定期限缴纳罚金,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6月24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朱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花审判员 李建孔审判员 彭庆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