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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小艳与周维涛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艳,周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刘小艳,女,生于1978年2月11日,汉族,大学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七小工作,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周维涛,男,生于1968年2月11日,汉族,大学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艳与被告周维涛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艳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刘小艳负担。审判员  李京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