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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荣辉与虞荷生、林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辉,虞荷生,林菊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623号原告:徐荣辉。被告:虞荷生。被告:林菊莲。原告徐荣辉为与被告虞荷生、林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赛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8月6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荣辉及被告虞荷生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菊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荣辉起诉称:被告虞荷生、林菊莲系夫妻关系,与原告为亲戚。两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原告因自己无钱可借向朋友杨菊梅借款后转借给两被告。2004年1月4日,原告借给两被告1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0.8%;同年11月21日,原告再次借款22000元给两被告,并口头约定月利率1%。后两被告经营服装生意亏空,陆续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其中10000元借款中的3000元借款本金系由被告林菊莲归还,但尚欠该两笔借款利息共计10300元,并由被告虞荷生立欠条给原告。以上欠款,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但均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虞荷生、林菊莲共同归还利息欠款10300元,并由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虞荷生答辩称: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3000元属实,利息也一直在支付的,借款本金已全部归还。被告林菊莲对其中22000元借款是同意并清楚的,且本金也是由被告林菊莲在归还的。答辩人尚欠原告借款利息共计10300元属实,欠条上的签名也是答辩人的。被告林菊莲也承认确实尚欠利息,但她未支付过利息及不清楚答辩人具体支付了多少利息。被告林菊莲未作答辩。原告徐荣辉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徐荣辉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虞荷生、林菊莲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黄岩区北城街道长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两被告于1991年结婚,及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证据三、借条复印件两份,拟证明被告虞荷生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2000元的事实。证据四、欠条三份,拟证明被告虞荷生尚欠原告借款利息共计10300元的事实。被告虞荷生、林菊莲均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法向被林菊莲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林菊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徐荣辉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虞荷生质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徐荣辉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虞荷生与被告林菊莲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2004年1月5日,被告虞荷生向原告徐荣辉借款1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0.8%。同年11月21日,被告虞荷生再次向原告徐荣辉借款22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上述借款共计32000元,被告已陆续归还全部借款本金。2007年6月5日,原告徐荣辉与被告虞荷生对22000元借款的前期利息进行结算后,被告虞荷生尚欠原告2005年12月及自2006年8月起至同年12月止的利息共计1320元,并由被告虞荷生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徐荣辉代付贰万贰仟元月利息(每月220元)05年12月份、06年8月份—12月份共陆个月计币壹仟叁佰贰拾元正,此据,欠款人虞荷生,2007年6月5日。”2010年11月24日,原告徐荣辉与被告虞荷生再次对22000元借款尚欠利息进行结算后,被告虞荷生另欠原告自2007年起至2010年止的利息共计4180元,并由被告虞荷生当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徐荣辉代付2007年月利息壹仟伍佰玖拾元,2008年壹万元月利息12个月计人民币壹仟贰佰元,2009年代付月利息捌佰柒拾元,2010年代付月利息伍佰贰拾元,肆年代付月利息共计人民币肆仟壹佰捌拾元正,此据,借款人虞荷生,二0一0年十一月二四日。”同日,原告徐荣辉与被告虞荷生就10000元借款尚欠利息进行结算后,被告虞荷生欠原告该笔借款利息共计4800元,并由被告虞荷生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徐荣辉壹万元月利息(每月80元)自2005年-2009年止共伍年共计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正。此据,借款人虞荷生,二0一0年十一月二四日。”综上,被告徐荣辉尚欠原告借款利息共计1030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予归还,原告遂于2015年2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虞荷生尚欠原告徐荣辉借款利息共计103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虞荷生向原告徐荣辉出具的欠条上虽未载明具体的还款期限,但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虞荷生经原告催讨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虞荷生向原告徐荣辉的借款发生在被告虞荷生、林菊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由被告虞荷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欠条所载明的基于该两笔借款产生的欠息亦依法应按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徐荣辉要求被告虞荷生、林菊莲共同归还借款利息103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虞荷生、林菊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荣辉借款利息10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虞荷生、林菊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章赛红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