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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淮阳县大连乡林楼行政村与淮阳县大连乡粮食经营管理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阳县大连乡林楼行政村,淮阳县大连乡粮食经营管理所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498号原告淮阳县大连乡林楼行政村。法定代表人郝祥龙,男,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涛,男,住淮阳县,系该村村民。被告淮阳县大连乡粮食经营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孙自来,男,该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淮阳县大连乡林楼行政村诉被告淮阳县大连乡粮食经营管理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阳县大连乡林楼行政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谷卫学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靳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