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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魏家波与沭阳县中心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918号原告魏家波,居民。被告沭阳县中心医院,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上海南路。法定代表人李会林,该院院长。原告魏家波诉被告沭阳县中心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原告魏家波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家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中心医院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已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魏家波负担。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