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19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振石投资有限公司、张友祥与张友祥、张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成都振石投资有限公司,张友祥,张雪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911-1号原告:四川成都振石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毓强。委托代理人:吕春钢,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励佳丹,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友祥。被告:张雪。委托代理人:陈宜,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成都振石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友祥、张雪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另行整理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成都振石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友祥、张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四川成都振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勤人民陪审员 周亚珠人民陪审员 朱文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卢珂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