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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7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7728号原告朱某。被告倪某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2013年9月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恋爱,2014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在一起无夫妻性生活,故于同年7月分居,后其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因双方已无夫妻感情,故再次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倪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符事实,因原告处有结婚时亲友送的礼金未进行分割,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4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因双方在一起无夫妻性生活,双方于2014年7月分居。分居后原告即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875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发现不能过正常的夫妻性生活后,理应给予对方心理的关心、安慰,然而双方并未采取有效的治疗方式,却分居生活,导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第二次提出起诉,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感情不和分居至今未满二年,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现难以支持。但本院注意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非要求夫妻和好,希望被告能珍惜再次争取和好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卿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