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邓娥英与翟宝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娥英,翟宝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437号原告邓娥英,女,汉族,1979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翟宝仪,女,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邓娥英诉被告翟宝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宁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侯德、代理审判员何丹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诺每月支付利息1000元,到2015年1月10日归还本金2万元及利息2000元。但由于被告资金紧张,只支付了利息2000元,后又于2015年1月13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诺2015年3月13日还本金4万元及利息4000元,但被告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案涉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4万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问题。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2000元,折算为年利率60%,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本案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息为:40000元×5.3%×4÷360×60天=1413元,原告诉请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翟宝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娥英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413元;二、驳回原告邓娥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受理费900元,原告邓娥英负担54元,被告翟宝仪负担846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宁斌审 判 员 侯 德代理审判员 何丹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凤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