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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文彦与韩希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彦,韩希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杨文彦。被告韩希庄,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彦与韩希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文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树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