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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魏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甲。被执行人魏某乙。申请执行人魏某甲与被执行人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新民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90000元、诉讼费310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付47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费550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9000元,余款3831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案外人魏加前提供连带担保。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出具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新民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新月审 判 员  张有斌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包佳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