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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何永双申请执行王加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双,王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何永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被执行人:王加金,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德镇。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加金的银行存款13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庆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