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南新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虎跃商贸有限公司与海盐卓凡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虎跃商贸有限公司,海盐卓凡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南新商初字第303号原告:浙江虎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关金。委托代理人:朱禾生。委托代理人:高建根。被告:海盐卓凡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步柳萍。委托代理人:赵可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虎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卓凡服饰有限公司加工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虎跃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懿代理审判员 陈 前人民陪审员 黄火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