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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571号原告张某。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潘光辉审 判 员  芦雅君人民陪审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中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