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XXX与X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字第470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马强,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X申请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人民陪审员 宋献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