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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敏勇诉被告黄锦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勇,黄锦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李敏勇,男,��族,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城关镇人民南路25号。被告黄锦历,男,现年40岁,汉族,住郸城县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勇诉被告黄锦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梦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