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河南东兴电子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与曹玉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东兴电子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曹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810号原告河南东兴电子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黄河路东段高速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红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良,该公司员工。被告曹某某,女,汉族,1958年9月17日出生。原告河南东兴电子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东兴电子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某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东兴电子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东兴电子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河��东兴电子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红涛审 判 员 刘瑞华人民陪审员 郭秀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卓娅 关注公众号“”